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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超级管理员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规定

常州市新北区新华实验小学

为了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校的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救护。

 

二、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三、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

 

 

贵家长:

为了保护您孩子的人身安全,家校联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请您仔细阅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规定》,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请家长签名               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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