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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6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宏

(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常新社人〔2014〕41号)

为进一步明确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及管理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病假审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教育、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假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单位主要负责人病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向局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向局长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2.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单位同意后报局组织人事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6个月以上的,单位同意后报局组织人事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审批手续

1.需请病假的,由本人(或相应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病历卡、医院诊断和病休证明等材料。需报局审批的,填写《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附件1),所在科室、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局组织人事处,局审批后将具体意见反馈给单位。

2.对申请6个月以上长病休的,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和《新北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病休工资审批表》(附件2),连同申请、病历卡、医院病休证明等材料一起报局组织人事处,经局审核、区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长病休人员相应工资标准。

3.病假到期后,个人要及时到审批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单位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如尚未痊愈,需继续提供病历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并应定期参加局或单位组织的体检。

二、病假待遇及管理要求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及管理要求,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便于查找、对照,局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及管理政策进行了摘抄,详见附件3。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病假人员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逾假不归且未续假的工作人员,以旷工论处。对瞒报、漏报私自离岗人员的,将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且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于10月31日前将现长病休人员情况上报局组织人事处,按规定重新审批。

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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