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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华实验小学关于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03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宏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认识态度差的,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至少五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1) 有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的;

(2) 恶语伤人、打架斗殴、闹不团结的;

(3) 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的;

(4) 无理指责、故意刁难家长的;

(5) 向学生或家长索要礼物、礼品的;

(6) 以补课、辅导为名,向学生收取家教费的;

(7) 向学生推销商品、私订复习资料的。

2对参与赌博、迷信活动或伪科学活动或参与邪教活动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低聘、缓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其聘用合同。

3.对旷工旷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者,本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解除其聘用合同。

4.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当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

5.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予以低聘、缓聘,当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至少在五年内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拒不完成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当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解除其聘用合同,按认定权限撤消其教师资格。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8.出现其他明显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低聘、缓聘,当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的处理。

9.对违反师德规范的党员教师,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10.本办法对全体教职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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