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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实验小学教代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2-15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姚建法

新华实验小学教代会章程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是实现上述任务的组织保证。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教职工代表选举规则》,特制订我校教代会有关章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动员全体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推动学校教育和教学的改革,大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更好地践行“享受幸福童年创造美好人生”的办学理念,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支部、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学校工作。它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并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并监督学校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动员全校教职工圆满地完成教育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集中群众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和校长反映,充分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职权,履行本章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①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③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④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⑤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①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③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④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⑤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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