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教师管理,保障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及参与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教师管理由校长室统筹,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按照“自主用人、依法管理”的原则,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参加评优、评先、培训、调入、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计算工龄教龄等权利。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六条 学校聘用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教师聘用遵循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三)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非劳务派遣工;
(八)无涉邪教等非法组织问题。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 聘用工作由校长室直接管理,职能部门具体操作。
(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武进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2.教师资格证书;
3.计划生育证明;
4.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涉邪教等非法组织问题证明。
5.其它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相片、体检证明、业务档案、获奖证书等)。
(三)学校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通过教师信息系统查看应聘人员有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四)学校与受聘人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于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九条 学校不招聘常州市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在职教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并统一使用参照《常州市新北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修订的格式文本;
(二)学校董事会聘任校长,报新北区教育局核准后,由董事长代表学校与校长签订合同;
(三)聘任学校工作人员,由校长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武进区教育局见证;
(五)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一条 解聘程序:
(一)校长的解聘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武进区教育局核准后执行;
(二)其他教师与管理人员的解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校长执行。
(三)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学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对聘用人员信息进行管理。新聘人员、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解聘人员、擅自离职的人员的信息,进行及时、如实、准确的更新。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被依法解聘的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的,学校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 教师引进
第十三条 学校在经过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基础上,由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教育集团指导、新北区监察室监督下自主招聘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提出所需人才的数量和层次,每年12月前向武进区人才服务中心报下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经核准后实施。学校也将通过本校网站公开发布教师招聘计划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按符合武进区引进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引进人才,并通过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接转人事关系、挂靠户籍关系、保管人事档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人事相关业务。区人才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人事代理费。
第十六条 学校引进的教师,根据学校规定享受本校职工住房、子女在本校所在教育集团内入学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新引进教师实行一年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学校决定正式引进后,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武进区教育局的统一要求,为所有受聘教师建立业务档案,并接受武进区教育局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在聘用期满后,流动到其他单位需要转迁业务档案的,由新工作单位发函,学校收函后一周内负责转迁。
第二十条 学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支持和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教研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由常州市教育局、武进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武进区教育局的要求对教师进行学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信息系统。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下学年度学校将不予续聘。
第五章 教师权益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法律、法规制定规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将明文告知聘用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保障工会活动经费,保证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能。工会指导帮助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代表教师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积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集体合同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董事会和教代会制度。学校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经费收支、教师聘任与解聘、工资福利与奖惩等重大事情经学校董事会研究,提交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教代会组织工作,接受武进区教育局年检和督导并努力争先创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一)其中基本工资不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学校用于教师(不含职工)工资福利的总支出(含各项补贴支出)不低于当年教育成本费总收入的30%。
(三)学校教师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工会与学校签订集体合同时,可参照上述标准与学校确定工资标准。
(四)新聘教师第一年试用期实行定额工资:硕士毕业生不低于常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本科毕业生不低于常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5%.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师参加上级规定业务培训和教研科研活动的时间与经费,配合做好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尽量为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和培训提供统一交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教师提供住房便利,为教师子女在本教育集团内入学提供优惠,对家庭特别困难教师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学校关心教师生活和心理健康,在重大节假日或教师家庭发生重大事件时组织慰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计划生育政策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履行教师职责,不擅自离岗,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师休产假、病假(突发病除外)提前一个月以上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合法途径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布有损于学校声誉的言论,保守学校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九)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聘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十)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受聘教师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受聘教师因违反《教师聘用合同书》约定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或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教师对解除聘用合同不服的,可以逐级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提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的,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聘教师违反本规定,出现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损害学校或其他师生权益、擅自离职、进修培训合约未到期擅自提前离职等违法、违规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通报批评并在媒体公告,取消其3年内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及调动等资格。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的人员、被依法解聘的人员、拒绝学校聘用岗位的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的,报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龙城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如果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